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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及相关规定
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,严格课堂教学管理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特制定《四川理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及相关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。
章 总则
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,是授课教师为学生传授知识、培养能力、提高素质的主要场所,授课教师应把课堂作为神圣的育人,做到为人师表,严谨治学,用科学精神和人格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。
第二条 授课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责任人,对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负有重要责任,坚持教书育人的职业道德,把课堂作为教学相长,以教风带学风,从而形成优良校风的重要场所。
违反《规范》的处理规定
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《规范》的授课教师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全校通报批评及教学事故等进行处理。
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可以暂停教师授课(二级学院及相关人员发现情况后上报教务处,在教务处调查、组复议、二级学院确认、教师本人无异议的基础上,教务处会同人事处、相关二级学院审核,校长办公会审定暂停教师授课资格)。暂停授课教师进入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习培训,合格后方能继续授课。
1.授课未使用普通话,影响教学效果者;
2.在课堂上长时间播放视频,教学方法使用不当者;
3.完全照本宣科,完全念课件、教材或讲稿者;
4.同行、、干部听课评议较差,且经组复议较差者;
5.学生反应差,且经组复议确实存在问题者;
6.学生评价结果连续两年在本部门排名后5%内,且经组复议确需改进者;
7.课堂纪律较差,学生在课堂使用手机、玩游戏、睡觉等不当行为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一。
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学校将对其进行教学事故处理并全校通报(按照《四川理工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》处理)。
1.因个人原因或私事上课迟到、早退、中途离开教室在5分钟以上者;
2.因个人原因旷课或擅自调停课者;
3.不按规定辅导答疑、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者;
4.停课不补或未经批准随意停课,不按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者;
5.其他教学行为对课堂教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者。